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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金新闻丨强化风险揭示功能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迎新规范

发布时间:2023-05-09

随着债券市场发展和外部信用环境的变化,各方对债券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日前,沪深交易所分别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和《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进一步强化债券信息披露的风险揭示功能,促进形成合理定价,提高债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压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

聚焦偿债能力

总体来看,沪深两市发布的新指引均聚焦公司债券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要求的新规范,强调发行人整体经营情况和风险水平揭示,突出重大变化分析。

其中,上交所发布的《业务指引》新增可能导致公司信用类债券加速清偿、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等披露事项;明确公司债券价格下跌或者发生异常波动情形的核查与披露要求;简化与信用风险关联度较低事项的披露要求,如提高新增借款、新增担保和重大投资的触发标准等。

深交所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项业务指引,一是强化发行人经营情况的披露要求,重点突出业务板块及经营情况变化、重大关联交易、实控人变更等事项分析;二是完善对偿债能力有重要影响事项的披露要求,细化资产负债重要科目变动、合并报表范围变化、重大债务逾期等情况披露。

同时,《临时报告》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及时披露预警,并优化披露安排。一是统一各类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中常用要素的披露要求,明确涉及负面影响的应当披露应对措施。二是新增与信用风险密切相关事项的披露,包括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等,并细化债务违约、增信代偿风险披露的具体情形。三是优化披露安排,包括完善新增借款、对外增信、放弃财产、资产被查封扣押等累积计算事项的披露时间等。四是新增持有人会议决议落实情况、转售安排等事项的披露要求。

关注特殊处置程序

此次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新指引还明确了破产环节和市场化重组的披露要求。上交所发布的《业务指引》充分考虑破产、被托管或接管等主体的实际情况,突出风险处置,强化破产或整体风险处置程序进展,破产和解、重整方案或市场化重组方案制定与执行,破产程序中专项审计评估报告等特有事项的披露要求。

深交所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一是要求重点披露对破产清偿或者风险处置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负债情况。二是明确破产程序重要环节、风险处置阶段性进展等关键节点的披露要求。三是适当简化常规信息披露要求,除部分直接影响公司债券状态、持有人权益或者风险处置进展的重大事项需及时披露外,其余事项允许季度汇总披露临时报告。

深交所表示,考虑到进入破产程序和进行市场化重组的发行人的风险特征和所处阶段的特殊性,调整和简化部分发行人情况、债券事项和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同时,对破产发行人,突出报告期内对破产清偿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处置情况、债权申报情况等的披露要求;对于市场化重组的发行人,突出报告期内风险处置进展、资产负债处置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

压实市场主体责任

此次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新指引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压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上交所明确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境内外信息同步披露标准;强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托管理人对定期报告披露内容的核查职责;明确临时报告影响分析、发行人主要人员无法履职时应对安排的披露要求。

深交所发布的两项指引完善了增信主体、受托管理人等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一是针对增信主体,明确其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范围和编制要求;细化并明确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大事项披露要求,包括因代偿纠纷被起诉或申请仲裁、未按约履行代偿义务、担保物灭失或价值大幅下跌、未能清偿有息债务等。二是针对受托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明确其对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情况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核查、转售核查、债券违约处置跟进等履职事项的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