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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金新闻 | 以市场化方式更好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发布时间:2021-04-23作者: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预计今年6月底,中国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启动运营。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构建碳市场应更多体现金融属性,引入碳金融衍生品交易机制,推动碳价格充分反映风险,最大化发挥碳价格的激励约束作用。”

环境保护、气候应对等在经济学定义中属于公共品或者准公共品,而通过碳市场,可将应对环境气候变化的公共品私人部门化,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供给和需求的匹配,实现均衡的价格。

近日,围绕下一阶段“绿色金融和气候政策”,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召开的“绿色金融和气候政策”高级别研讨会的致辞中表示,“要进一步以市场化方式动员公共和私人部门资金,支持绿色经济活动”。同时,他就完善气候信息披露、完善并统筹绿色金融分类标准、充分发挥碳市场的定价作用等方面谈了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

完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

“气候信息披露需要进一步完善。披露主体的范围要扩大,覆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各类主体,披露方式要逐步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转变。”易纲在发言中表示。

市场对此已有共识。多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完善气候信息披露是衔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重要举措,也是金融机构落实金融监管要求的具体体现,更是金融机构在“十四五”时期落实新发展理念要求的重要实践。不过,尽管认识上相对统一,但在执行层面却面临诸多困难。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首先要明确气候信息披露的范围,金融机构的气候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三个范围:一是涵盖由金融机构所拥有或控制的业务直接产生的碳排放,主要是由公司运营地点范围内的设备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二是涵盖金融机构消耗但由供应链所提供的电力、热能、冷冻及蒸汽所引致的间接碳排放;三是涵盖金融机构以外发生的所有其他碳排放,即金融资产所对应的碳排放。

“对于整个经济的碳达峰、碳中和来说,显然最有意义的是披露到‘范围三’,但这在实际操作中是极具挑战性的。”鲁政委举例称,如果金融机构贷款给一个电厂,那么要测算清楚这笔贷款的碳排放情况,就需要了解电厂自身的碳排放情况、该笔贷款占据电厂总融资的份额等,这只有在外部统计提供了必要数据支持的情况下才能够做到。不然,即使个别机构披露出来,也很难做到横向可比。

在初期,鲁政委建议可以考虑对金融机构采用“融资碳强度”这一指标,来观察特定机构该指标的纵向变化情况、其变化轨迹与我国经济整体碳中和路径的偏离度情况,以此来评价金融机构融资对碳达峰、碳中和的整体支持效果。

“整体来看,我国非财务信息披露近年来在逐步完善中,但仍然存在一些障碍。”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王遥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在披露制度方面,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规范逐步加强对ESG信息披露的要求,但现阶段ESG信息披露标准体系并不完善,削弱了ESG信息披露作为有力手段对于上市公司的制约性,同时,监管层面和投资者对上市公司ESG表现的评估也缺乏可参照的标准。

王遥提出,在ESG信息披露水平方面,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存在平均披露水平较低、质量较差和缺乏可用性等问题。尽管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布ESG相关报告的数量不断增加,但目前我国ESG信息披露比例仍然较低,企业对ESG理念的认知度仍存在很大不足;在ESG信息披露配套方法学和工具支持方面,现阶段我国开展ESG信息披露缺少本土化的方法学支持,以至于披露口径千差万别,披露形式各式各样,不利于ESG信息的整合。

这些都是未来完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需要考虑的问题。

鲁政委建议,在具体加强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可以遵循分步披露的方式,本着循序渐进、日趋严格的原则,按照自愿披露、半强制披露(不披露就解释)和强制披露三阶段逐步推进披露责任。在披露框架方面,中国可参考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等国际组织建议披露的框架,从治理、战略、风险管理、目标和指标等方面细化披露内容。鲁政委建议称,“具体来说,一方面要推动加强信息披露方面的国际协调;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的发展阶段和特点,在适当情况下对气候和环境因素建立审慎的监管或法律框架,并制定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时间表与路线图。”

绸缪碳减排支持工具

众所周知,碳排放经济活动让私人受益,由此带来的气候变化和空气污染等损害却由全体社会承担。对这种“负外部性”的纠偏,往往需要公共政策的介入来扭转“市场失灵”。

央行已经在探索多重政策工具。易纲介绍,“人民银行计划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为碳减排提供一部分低成本资金。人民银行还将通过商业信用评级、存款保险费率、公开市场操作抵押品框架等渠道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支持力度。”

“一些中央银行已经推出了应对气候风险的绿色工具,研究界也对潜在的、可能投入使用的政策工具进行了初步的探讨。”鲁政委介绍,这些政策工具大致可分为两大类:货币政策工具和监管政策工具。其中,货币政策工具包含常规货币政策工具、资产投向管理、信贷政策和抵押品管理;监管政策工具包括宏观审慎工具和微观审慎工具。

结合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实际情况,鲁政委表示,我国央行提出的绿色工具之中,强化信息披露、开展气候和环境风险压力测试、进行绿色专项再贷款、优化央行资产投向和深化国际合作等都是国际研究与实践中所推荐的措施。他进一步建议,除上述措施之外,央行还可以通过考虑差异化的准备金率、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差异化风险权重、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等措施引导金融资源支持碳达峰与碳中和。

根据中国目前已有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王遥推测,碳减排支持工具可能有以下四个设计方向:一是定向降准,对碳减排相关贷款到达一定比例的银行适当降低准备金率;二是再贷款,对支持碳减排的行业提供额外再贷款或相关利率优惠;三是再贴现,将有助于碳减排的相关行业纳入优先支持行业,或对相关行业提供优惠的再贴现率;四是放宽担保品要求,将碳中和债券等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资产纳入合格担保品范围。

“人民银行明确提出了要保证政策具有精准性和直达性。”王遥分析,由于再贷款、再贴现能够精准且直接支持对碳减排相关项目的融资活动,并在支持普惠、小微企业等领域工作中具有成功经验,可能会得到优先设计运用。

更好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作用

预计今年6月底,中国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启动运营。易纲表示,“构建碳市场应更多体现金融属性,引入碳金融衍生品交易机制,推动碳价格充分反映风险,最大化发挥碳价格的激励约束作用。”

如上所述,环境保护、气候应对等在经济学定义中属于公共品或者准公共品,而通过碳市场,可将应对环境气候变化的公共品私人部门化,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供给和需求的匹配,实现均衡的价格。

“当前,在全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部分地方试点碳市场,对碳金融业务与产品创新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整体规模仍然较小。”鲁政委表示,从国际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碳金融与碳市场的发展应相辅相成,碳金融能够为碳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为碳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为激活与管理碳资产创造条件。同时,碳金融交易工具和碳金融融资工具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将强化碳交易的激励功能,从而大大提高企业主动积极参与碳交易的意愿,有利于碳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王遥也认为,碳排放权交易紧密连接了金融资本与低碳实体经济。她解释道,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于节能减排的企业与项目;另一方面,来自不同企业和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并被开发成碳金融现货及碳衍生产品。碳排放权由此便逐渐衍生为一种金融资产,以金融资产的运作模式活跃在金融市场。

除了更好地发挥碳市场的价格发现作用之外,鲁政委还建议关注“绿色溢价”这个概念。他告诉《金融时报》记者,绿色溢价是指某项经济活动的清洁(零碳排放)能源成本与化石能源成本之差。目前,在大多数领域,绿色溢价是正值。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来矫正这一现象,使得使用清洁能源比化石能源的成本更低。如此,就能够更好地撬动全社会金融资源向绿色领域倾斜。


来源:金融时报

新媒体编辑:蒙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