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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全国政协委员、人行上海总部金鹏辉:应加快加大国内碳金融培育力度

发布时间:2021-03-15作者: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我国力争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目标,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愿景。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即强调,要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2021年两会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要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碳市场是以碳排放配额为基础产品,实现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目前,以碳排放权交易为主的数量型减排工具和以碳税为主的价格型减排工具是很多国家和地区实现碳减排的有效应用工具。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市场)是国际上运用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创新政策工具,也是实现我国“30·60”碳目标的重要抓手,应尽快明确碳市场金融属性,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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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碳市场的规模效应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目前,我国碳市场总体仍处于发展初期,碳市场交易不活跃、碳价低迷。比如,截至2020年末,我国试点地区碳价摇摆为14-90元/吨;而在国际上,作为全球最大碳市场的欧盟碳市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ETS)在2019年的平均碳价约为28美元/吨。再如,我国碳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金融化程度不高,部分试点推出了包括碳衍生品的碳金融产品,但交易规模很小;而在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碳市场在建设之初就内置了金融功能,实际表现为现货期货一体化市场。

针对以上市场情况,金鹏辉表示,全球碳市场最初是由世界银行划分为配额初次分配的一级碳市场和配额现货及衍生品后续交易的二级碳市场。以2005年成立的欧盟碳市场实践来看,政府层面会将更多精力放在一级市场进行配额管理;欧盟委员会主要负责行业覆盖、总量目标、配额分配等配额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二级市场交易则依托OTC或交易所等市场机制自主运行。自2018年起,碳配额被规定为金融工具,碳现货及衍生品交易均遵照传统金融市场规则管理,由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具体负责协调。

金鹏辉进一步指出,由于目前我国碳市场金融属性未予明确,碳市场建设过程中金融管理部门参与较少,导致带来了一些实现问题。比如,在交易品种上,对配额现货以外的交易产品尚无明确规定,推出碳衍生品缺乏明确依据;在交易主体上,对控排企业以外交易主体尚无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等参与碳市场合法性存疑;在交易方式上,现存碳交易所只能采用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效率较低的交易方式;在交易监管上,碳市场交易规则与金融监管规则无法有效衔接,碳金融产品合法性和监管权限存疑,甚至带来了监管真空。

“而造成上述情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金鹏辉总结道。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全国和地方碳市场仍处于分割状态,使得国内碳交易市场难以发挥更大的规模效应。同时造成影响的其他因素还包括:在现行全国碳市场建设路径和工作机制下,金融体系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功能在二级碳市场中难以发挥;一级市场配额管理通过总量约束影响二级市场,如配额设置较宽松、超排惩罚力度较弱等,抑制了控排主体的实需性交易需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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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碳金融加大培育力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碳市场

鉴于我国碳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亟须明确碳市场金融属性,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和机制,推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金鹏辉在提交审议的建议草案中提出:

一是尽快出台国务院条例,明确碳市场金融属性。把碳配额列为金融工具,把碳配额现货、衍生品及其他碳金融产品均纳入金融监管。明确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及是否可抵质押,以及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等非控排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等。

二是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碳市场建设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重点负责一级市场配额管理,服务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做好配额总量核发、初始分配、清缴、超排惩罚等全流程管理。金融管理部门重点负责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服务碳交易市场建设目标,参照现行金融基础设施业务规则,指导交易所制定碳市场交易规则,做好金融监管。

三是明确碳减排及碳市场配额总量目标。明确碳减排中长期路径,制定可行的年度减排计划。在此基础上,明确碳市场对每年减排计划的贡献率及相应配额目标。

四是建立统一的全国碳市场。全国碳市场建成后,稳妥终止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适时扩大碳交易覆盖行业范围,整合交易、登记、结算等市场基础设施,逐步形成统一的碳现货及衍生品市场。

五是加大碳金融培育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丰富碳衍生品等碳市场交易品种,鼓励配额抵质押融资、碳债券等碳金融创新,引导金融资源助推碳市场发展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建设。


来源: 当代金融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