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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日报 2.25

发布时间:2021-02-26作者:

国内

(一)全国

1、央行国际司课题组谈"碳定价":包括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两种

2、生态环境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农村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

(二)地方

1、湖北组建资源与生态环境地质重点实验室

2、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长江经济带城市安徽省池州、湖北省孝感等六市(区)政府被生态环境部集体约谈

国际

1、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发布《海上可再生能源助力蓝色经济发展》报告,2020年美国电动汽车在新车注册量中占1.8% 创下新高

2、日本发布2050碳中和《绿色增长战略》

观点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陈臻:绿色金融业务是“金融机构开展的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因此,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引导基金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时,将无法绕开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样的项目才是“绿色”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2019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版)征求意见稿》等,分别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上述各项规定对“绿色”定义尚不统一,并存在重产业导向、轻项目影响等突出问题。金融机构适用上述各项规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时,往往流于形式,忽视对项目投资真正有影响的绿色风险,存在“绿色”项目名不副实的风险隐患。除了金融行政监管中的禁限要求外,“灰绿”项目还可能给融资方带来巨大的商业风险。以近年来热门的新能源项目为例,全国各地不乏因光伏、风电项目选址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水源保护区等原因引发争议的事件发生。更有因上述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开工建设、甚至在并网投产后因行政执法或环境公益诉讼而被迫拆除的案例。随着国家近年来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重视,我国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立法正不断完善、规则日趋复杂、执法亦呈现愈发密集的态势。今年生效的《民法典》在先前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基础上,明文将破坏生态补充列入生态环境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制范畴,并增设生态环境公益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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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辩论:气候破坏是危机的放大器和倍增器https://mp.weixin.qq.com/s/LKGuqN8K8_LJUFN4HDSZp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