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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重焕ESG公募基金“绿色”生机:ESG公募基金“漂绿”行为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22-07-11作者:施懿宸 包婕等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话题热度的不断上升,围绕ESG和气候主题相关的金融产品备受关注。在双碳目标的引领下,我国的ESG投资,尤其是ESG公募基金也紧跟步伐,率先布局,快速发展。而随之出现的“漂绿”行为使得一些冠以“ESG”名称的基金产品的可信度遭到公众质疑。针对于此,本文将从监管层面、资产管理机构层面以及投资者角度阐述如何解决公募基金“漂绿”问题,并对我国公募基金市场的相关可行措施进行思考。

一、全球ESG公募基金“漂绿”现状分析

随着绿色理念的普及以及全球市场参与者对ESG投资理念认知的加深,ESG投资持续升温。根据晨星公司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全球ESG基金资产达到2.74万亿美元,数量也从前一年的4153只增至5932只。[1] 随着全球的ESG投资影响力不断扩大,中国ESG投资也在加速推进,根据中金公司预计,2025年我国ESG投资将超过20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规模将达到7500亿元左右。[2]

虽然全球市场对ESG投资表现出了强烈的兴趣,但是由于目前对ESG投资仍然缺乏明确且完善的规范标准和监管体系,市场开始担心“漂绿”行为的出现,即资产管理机构为了迎合市场热点夸大自己的ESG投研能力,甚至为非ESG产品贴上ESG的标签,而实际上并不承诺进行可持续投资。根据《经济学人》对全球最大的20个ESG概念基金的投资情况的分析发现,每家基金平均持有17家化石燃料制造商的投资,同时他们在赌博、酒类及烟草行业都有投资,因此很难说是ESG投资真正帮助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3] 近日,有多家资产管理机构面临“漂绿”的指控和受到相应的处罚。德意志银行旗下的DWS集团于今年5月31日遭到德国警方针对DWS旗下ESG基金存在的“漂绿”行为的指控的搜查,其CEO Asoka Wöhrmann在搜查行动之后宣布辞职,而这一行为可能与被指控存在漂绿行为有关。而早在2020年5月,DWS可持续发展官向监管机构及记者指控,DWS歪曲其ESG投资能力,并于次年4月离开了DWS。4个月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DWS如何使用可持续投资标准来管理资产进行调查,与此同时其股价下跌13.6%。[4] 而通过DWS 2019年至2021年的年报可知,DWS自2019年开始强调将ESG投资作为中心战略,但是在2020年的年报中对于ESG投资存在误导性陈述,同时在2020年至2021年的年报中,其ESG资产规模也较上一年减少约74.9%。[5] [6] 由此说明,DWS先前对于ESG投资的分类存在问题或DWS可能并未在其多数投资中体现ESG原则。除DWS之外,2022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纽约梅隆银行在其管理的基金中存在误导性的ESG投资理念描述,并且在2018年至2021年,其多项基金并未有进行ESG质量审查,存在信息披露不当和不足、管理的资产并没有像说明的那样进行ESG绩效分析和评分的问题,而被罚150万美元。[7] 2022年6月,高盛的ESG基金也因其可能存在的误导性陈述在近日受到美国SEC的调查。报道称,高盛有至少四只基金被描述成“清洁能源”或ESG,并且在2020年高盛将其蓝筹股基金重新命名为ESG基金。[8] 由此可见,“漂绿”行为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市场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关注。由于ESG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募基金的投资决策, [9] 而“漂绿”问题在ESG基金中逐渐突出,因此ESG公募基金需要警惕“漂绿”问题。

图1.DWS 2020年报

资料来源:DWS


图2.DWS 2021年报

资料来源:DWS

二、公募基金中存在的“漂绿”问题以及主要成因

公募基金中的“漂绿”现象具体可以被定义为:如果一个基金的名称或者其投资标的中出现含有表示ESG或与ESG相关的术语的,而其ESG的评级低于可持续发展评级(如晨星可持续发展评级)的,并且在一年中并未支持其多数(如70%)股东提出的有关ESG倡议或影响企业ESG政策的所谓按照ESG投资原则进行投资的公募基金。[10] 具体表现为基金所投资产品的持仓与ESG投资理念相悖,在基金名称或描述上存在误导性概念或使用新的、令投资者不熟悉且难以理解的术语,以及基金ESG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科学、不透明。除以上主动“漂绿”外,资管机构会面临其本身无故意的“漂绿”风险。这可能是由于市场还未建立完善的相关标准化数据的法规,导致被投资公司所展示的非标准化形式的报告中的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被错误构建进入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基金。另一个原因可能是不同的投资者以及利益相关者对可持续投资所使用的相关术语的理解不同,导致在一些术语没有在具体文件中得到明确解释的情况下,即便其符合监管要求,也会被投资者认定为“漂绿”行为。[11]

从资管机构内部原因来看,“漂绿”现象的主要成因为资产管理机构本身的自律性缺乏、以ESG为重点的基金监管不够成熟、信息不对称、代理问题以及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绿色发展意识的匮乏等。一般而言,与追求即时见效的短期逐利投资不同,ESG投资是一种长期价值投资,所涵盖的理念是长期可持续的投资回报。而如果资管机构存在短视行为,图求短期利益或仅把ESG作为“噱头”,则会出现主动“漂绿”的现象。而这种行为也与资管机构的不道德行为、缺乏自律性相挂钩,指向的是资管机构的道德问题和治理问题。除此之外,“漂绿”基金的基金经理可能会将自己的利益放在投资者利益之上,把吸引更多资金的目标置于帮助投资者实现可持续责任以及超额收益之上。[12] 根据LIANG, SUN与TEO (2021) 的研究显示,对于激励机制不完善的公募基金,由低ESG签署者管理的基金表现相对低下,由此表明,即使公募基金相较于对冲基金等的披露水平更高,其治理问题中的代理问题也会导致公募基金的“漂绿”以及基金表现不佳,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12] 绿色发展意识的缺乏也是原因之一,如果资管机构能够具有强烈的绿色发展意识,则会促使他们在投资决策中更加负责任,同样,监管机构也会有更高的监管水平,投资者也会进行更有意识的评估。[13]

从资管机构外部原因来看,当前尚未有专门针对ESG公募基金的披露要求,在规范性上缺乏约束也造成了部分资管机构的不道德行为。SEC主席Gary Gensler曾表示,目前公众没有足够信息来评估ESG基金,因此需要新的以ESG为重点的基金披露规则进行要求和指导。以美国为例,现行的SEC建议规则适用于公司,而不适用于注册基金(包括公募基金、ETF及少数封闭式基金),ESG基金则主要受制于《1940年投资公司法》及其他证券法。[14] 其次,资管机构、投资方及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也成为“漂绿”行为的缺口。资管机构属于信息的优势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将非ESG项目进行包装,而投资方和监管部门属于劣势方,前者难以对ESG基金进行精准识别,后者也由于获取信息不足,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而正因为上述ESG基金存在的“漂绿”问题,ESG基金可能为投资者带去了更多的ESG风险,这一点与投资者选择投资ESG的初心背道而驰,因此为了更好符合投资者利益,基金经理应当构建一个能够平衡好财务收益和ESG理念的投资组合。

三、解决公募基金“漂绿”行为的可行措施

(一)ESG监管层面的现状及可行措施



监管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要求是推动ESG基金完善的重要力量,也是平衡ESG标准和市场逐利心态的手段之一。

从当前各国或地区的相关监管举措来看,欧洲关于ESG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实践以及立法程度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也为全球其他地区的监管机构立法提供了基准。在已上市公司为监管对象的角度,欧盟要求企业以规范的标准进行财务数据及非财务信息中ESG的相关信息的披露。[15] 这一举措有助于资管公司的金融产品落实ESG理念以及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为ESG投资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对于资管机构以及资产所有者,欧盟也将在今年对此进行更明确且完善的监管。2019年,欧盟出台《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FDR),其中从机构和产品层面明确金融服务业的与ESG投资相关的金融产品的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通过标准制定提高金融市场可持续性的同名度并打击“漂绿”行为,该条例于2021年3月10日正式实施。其中提到,机构(包括金融市场参与者和财务顾问)应当披露与业务相关的可持续风险政策、对可持续性的负面影响以及薪酬政策。同时,SFDR也将产品分为不以任何ESG因素为投资目标的普通产品、 促进环境或社会责任特性的产品和具有ESG或可持续投资目标的产品,除三者都需要披露相关风险和不利影响外,后两者还需要在合同签订前披露其如何满足可持续发展相关指数,以及在官方网站和定期报告中展示与可持续相关的考量。[15] 2021年4月,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为关于气候、水资源、污染排放以及生物多样性的环境目标界定技术筛选标准,并订立与环境目标有重大贡献的经济活动的清单。[16] 在进行可持续的招商引资的同时,严防资本流向存在“漂绿”行为的经济投资活动。2022年5月,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促进欧盟采用共同方法督促基金经理的可持续性相关披露及风险的整合的报告,从基金名称、营销材料以及相关基金管理人进行可持续风险整合等方面,对ESG基金提出新要求。[17]

美国也在逐渐开始重视基金存在的“漂绿”行为,提出两项关于“反漂绿”的相关提案。第一份提案旨在更新2001年颁布的基金命名规则,其中明确,除非基金中80%的投资与其基金名称所暗示的策略一致,其他基金产品不可自我标记为ESG基金;如果ESG因素对投资决策的影响并不比其他因素更显著,则该基金产品只能称为整合基金,不得在产品名称上写ESG或类似术语。[18] 第二份提案为《关于加强特定投顾及投资公司ESG投资实践的信息披露的建议》,其中整合基金应进行最低要求披露,而以ESG为重点投资的基金需要进行更详细和标准化的ESG的披露。并且,以ESG为重点的基金必须提供有关其代理股票和公司的更多ESG相关信息。例如,如果该基金重点考虑环境因素,则必须披露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加权平均碳强度(WACI),这有助于投资者进行知情的投资决策。[19]

亚洲市场虽然相对于欧美市场起步较晚,但是也在近期不断建立相关的监管框架和政策文件。在香港市场,香港证监会于2021年发布《致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和共同基金-ESG基金管理公司的通函》,其中亦对基金公司在基金名称以及营销材料中所使用的术语进行明确,要求ESG基金进行定期评估并披露。除此之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也在基金名称、招股书、定期报告方面对ESG信息披露提出要求,并于2022年初实施新的ESG零售基金披露标准,展示基金经理如何进行ESG投资选择以及帮助投资者更充分了解不同的ESG基金。[20]

在“双碳”目标的引领下,中国近年来也陆续出台一系列以促进ESG投资市场有序、高质量发展的相关监管政策。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及证监会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其中对绿色债券支持的项目范围进行科学统一的界定,不再将高碳排放项目列入支持范围。[21] 2021年11月,中欧共同发布《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名录》,并于今年6月完成对此的更新,并进行国际绿色债券的发布,推动国际可持续金融标准的协同发展。[22] 2022年6月,银保监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其中对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统一的规范,也通过此举促进更多资本投入到绿色低碳的领域,加快绿色转型发展。[23] 但是我国目前关于绿色金融的监管政策主要集中在与绿色债券相关的领域,在资管领域以及针对ESG基金的管理尚未出台如上述市场完善的政策和建议。

分析上文国家或地区相关的监管方法,从监管层面解决ESG公募基金“漂绿”问题可以主要从建立ESG政策、构建ESG基金评价体系、规范基金对于ESG相关术语的使用以及推进ESG基金(尤其是ESG公募基金)的强制性披露要求和更高的披露标准等方面入手。通过自上而下的监管力量规范ESG公募基金市场,满足其作为投融资手段的需求的同时,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

(二)ESG资产管理机构的现状及可行措施

“漂绿”行为不仅不能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以及帮助他们兑现可持续的责任投资的承诺,对于资管机构本身也是一种损失以及风险。因此资管机构除了满足目前的ESG基金披露要求外,作为ESG基金的发行方,也应主动在投资者投前、投后以及与外界的沟通中尽力减少“漂绿”的问题以及降低“漂绿”所带来的风险。

目前,对资管机构相关要求的ESG基金披露主要包括财务回报以及在投资组合选择中所涉及的ESG原则。[14] 主的披露途径为报告披露(如可持续发展报告、向PRI提交的责任投资报告、整合报告等)、网站披露、专业会议及相关活动披露展示以及资管机构自己的公关渠道进行披露,其中相关披露标准主要参照GRI、SASB以及TCFD等,并由内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真实性及完整性。除此之外,资管机构还需要对其ESG投资战略以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审核以及更新。

根据前文所述的资管机构可能存在的“漂绿”行为以及面临的“漂绿”风险和相关的披露以及战略的监管,资管机构可以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在整个基金产品生命周期中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漂绿”出现,以此更好地管理风险。根据德勤发布的主要针对英国市场的关于资产管理中的“漂绿”风险的报告,基金产品生命周期主要包括合约前阶段、投后阶段以及投诉的处理阶段。在合约前阶段,首先,资管机构应该明确可持续性相关数据的重要性,并确保数据经过适当的尽职调查,并在文件中明确数据的使用边界以及主动评估任何影响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数据并向投资者进行适当提醒。[24] 其次,针对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基金产品使用名称以及营销语言,资管机构需要加强与投资者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并且确保文件以及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的语言清晰,以尽可能确保投资者能够做出有效的和基于公正信息的决定。[24] 除此之外,在基金文件中,机构应当披露并解释其可持续投资战略、长期的基金表现以及可能会影响该基金兑现其环境承诺的相关信息。对于投后的数据披露及后续报道,机构需要确保非财务指标能够与其可持续投资战略保持一致,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24] 同时,机构也需要向投资者报告可能影响基金可持续战略目标实现的数据的变化。最后,在面对相关“漂绿”投诉时,资管机构需要确保其内部流程合规性和投诉处理人员对于可持续相关数据及术语的认知,以便自查是否出现“漂绿”行为,并在内部进行改进。如果行为确有造成财物损失和重大不便的,或根据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投诉的定义进行相关经济补偿的分析。[24]

因此,资管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以及结合自身的ESG投资战略以及可持续性相关数据,开发真正将ESG因素纳入产品基因中的基金,积极审查业务及产品是否合规,纳入第三方对于数据的评估及鉴证,提升自身信息披露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ESG投资市场规范和可持续,不仅实现ESG投资的承诺,也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

(三)投资者如何应对“漂绿”风险

从投资者层面来讲,投资者选择ESG基金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个是通过ESG投资实现投资者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愿景;另一个是投资者从长期角度考虑,期望其投资的投资组合中的企业具有长期盈利的能力,能够在长期获得可盈利的财务回报,与此同时,通过可持续投资,投资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像通过其他投资方法一样有效的市场收益的同时,排除不良收益。[25] 根据Cornell(2020),具有高ESG评级的企业通常具有更高的财务表现以及更高的市场价值,而这也导致更高的价格以及更低的预期回报率。而基于此,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出现“漂绿”行为,以此期望获得更高的收益,吸引更多的资金,实现自己的利益。但由于此类“漂绿”行为的基金经理将自己的利益置于投资者利益之上,导致代理成本,实际上在调整“漂绿”基金的风险之后,其业绩可能低于非“漂绿”的真正的ESG基金。根据LIANG, SUN与TEO (2021),在控制风险之后,“漂绿”对冲基金业绩显著差于非“漂绿”基金。因此,如果基金出现“漂绿”行为,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既不能实现社会责任的愿景,也不能获得超额收益。这有损投资者长期的价值实现,并与投资者想要进行ESG投资的初衷相悖。

然而,大多数投资者,尤其是散户投资者,对ESG投资的理念并不深入。根据FINRA 投资者教育基金会和芝加哥大学合作进行的散户投资者调查中发现,仅有24%的散户投资者能够正确理解ESG投资的意义。[26]也正是因为此,散户投资者相较于机构投资者辨别“漂绿”基金能力较弱。因此投资者,尤其是散户投资者,需要加强对于ESG和可持续的理解,强化对于ESG基金关键信息的抓取能力,识别“漂绿”基金。

机构投资者拥有比散户投资者更多的专业知识和信息渠道,因此机构投资者需要发挥其专业的鉴别能力和监督能力,通过考察被投企业的ESG评分以及监督其可持续发展上的战略实施情况等,对“漂绿”基金形成外部治理的作用。除此之外,机构投资者要掌握更多方法,将可持续投资的要素与其现有能力结合,从而实现更有效的ESG投资。麦肯锡的研究显示,根据领先的投资机构的经验,投资者将可持续投资核心整合进现有的流程会更加有效。投资者可以将可持续投资与机构整体的投资任务联系起来,确定优先事项,适用相应的投资组合构建工具(如正面筛选、负面筛选以及ESG整合等策略),发展专业的ESG投资团队以及监督和审查经理人的表现并尝试将其ESG表现与报酬挂钩。[25]

也正因为投资者越来越多地将ESG因素以及道德的考量作为基金选择的一部分,财务顾问应了解投资者ESG偏好,并且帮助他们确定基金的ESG投资方法以及帮助发现基金经理潜在的“漂绿”风险。财务顾问应该要求基金经理投资及其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以解释其资金是如何管理的,而不是仅用无意义的ESG标语敷衍。同时顾问和投资者也要关注基金的管理团队是否有深厚的专业知识以及在可持续专业方面的实际践行,并且需要关注基金经理参与事项的详细信息比如税收的透明度、塑料污染等。[27]

四、针对我国ESG公募基金如何解决“漂绿”问题的思考

我国的ESG投资正处于发展的快车道上,ESG公募基金的数量也出现快速增长,仅2021年新发ESG公募基金产品就达到52只。因此,如何应对ESG公募基金中的“漂绿”问题,使ESG公募基金在实现收益的同时发挥其对环境及社会的“绿色”作用,为投资者建立一道保护阵线,成为中国ESG公募基金市场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根据上文提出的中国ESG公募基金相关披露要求尚未完善、资管机构内部存在道德与治理问题以及ESG投资者尚未成熟的问题,结合国际上的一些在监管机构以及资管机构自身的解决措施,以下对我国ESG公募基金如何解决“漂绿”进行相应阐述。

(一)完善统一的ESG公募基金评级体系

目前全球的ESG评级众多且评价体系存在差异性以及主观性,企业以及投资机构可能会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报告标准。这可能导致ESG基金中一些并不可持续的因素被掩盖,引发“漂绿”的风险。因此,中国可以搭建立足于中国国情并借鉴国际市场分析指标的完善的ESG评级体系,增加ESG报告的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漂绿”基金的出现。

但是在建立ESG评级体系时也要避免用单一的指标进行衡量,否则可能会导致对于“漂绿”基金认定出现偏差,忽略ESG基金追求不同目标以及为投资者提供选择的多样性。[14] 因此根据评级机构选择的标准衡量基金的“绿色”程度,而不是评估基金是否按照招股书和其他披露中描述的方式进行管理,可能又会引发对于“漂绿”基金认定的问题。

(二)加强ESG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程度以及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ESG公募基金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对于ESG基金名称和营销的相关规定。而自愿披露可能会存在一些披露内容上的偏好和误导。因此,中国可以借鉴欧美国家以及亚太其他地区陆续出台的披露规定以及参考国际证监会组织理事会发布的ESG相关产品的监管建议,对于以ESG为重点的基金产品,应当把ESG因素如何在投资决策中进行运用的进行披露,并且完善绿色清单,防止“漂绿”的出现。除此之外,缺乏完善的绿色认证制度,也导致市场出现“漂绿”行为,因此我国可借鉴国际上独立认证机构(如普华永道、毕马威等)的经验,发展更多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从先前的自愿认证变为强制提供认证,提高自身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6]

(三)加强投资者对ESG投资的理解,建立信任



个人投资者应加强对于ESG投资的理解,学会辨别ESG评价体系,以尽量识别“漂绿”基金的风险。机构投资者可加强其ESG评价方法体系,从多方面考察被投资企业的ESG指标以及相关表现,更全面的对被投企业以及投资组合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评价。并且,投资者应认识到ESG投资在长期的时间维度下的价值和对社会及环境所可能产生的正面影响,加强对ESG公募基金产品的信心。而针对投资者所关心的ESG需求是否能满足以及自身利益是否能被保护,监管部门以及资管机构应协力为散户投资者提高透明度,为机构投资者评价提供相应信息需求,建立投资者对ESG基金产品的信任。三方共同推动可持续金融的长期有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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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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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he Economist. 2022. Sustainable finance is rife with greenwash. Time for more disclosure. <https://www.economist.

com/leaders/2021/05/22/sustainable-finance-is-rife-with-greenwash-time-for-more-disclosure>

[4]Finance.yahoo.com. 2022. Deutsche Bank's DWS and allegations of 'greenwashing'. <https://finance.yahoo.com/news/timeline-deutsche-banks-dws-allegations-090859080.html>

[5]DWS Group Annual Report 2020

[6]DWS Group Annual Report 2021

[7]Braverman, B., 2022. BNY Mellon Adviser Settles SEC Charges Over Greenwashing, Pays $1.5 Million Penalty | PLANADVISER. <https://www.planadviser.com/bny-mellon-adviser-settles-sec-charges-greenwashing-pays-1-5-million-penalty/>

[8]https://www.investmenweek.co.uk/news/4051109/sec-investigating-goldman-sachs-esg-claims

[9]HARTZMARK, S. and SUSSMAN, A., 2019. Do Investors Value Sustainability? A Natural Experiment Examining Ranking and Fund Flows. The Journal of Finance, 74(6), pp.2789-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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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The Harvard Law School Forum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2022. Litigation Risks Posed by “Greenwashing” Claims for ESG Funds. <https://corpgov.law.harvard.edu/2022/04/25/litigation-risks-posed-by-greenwashing-claims-for-esg-funds/>

[15] PWC, 2020. 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 (SFDR)

[16] 陈永健,2022. 严防「漂绿」: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 <https://hkmb.hktdc.com/sc/OTczMTI4Mjc3/经贸研究/严防「漂绿」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

[17] Rust, S. and Rust, S., 2022. EU securities watchdog delivers anti-greenwashing supervisory briefing. <https://www.ipe.com/news/eu-securities-watchdog-delivers-anti-greenwashing-supervisory-briefing/10060189.article>

[18] Curtis, Q., Fisch, J. and Robertson, A., 2021. Do ESG Funds Deliver on Their Promises?. Michigan Law Review, (120.3), p.393.

[19] Hallez, E., 2022. SEC presses on with anti-greenwashing proposals. <https://esgclarity.com/sec-presses-on-with-anti-greenwashing-proposals/>

[20] IFLR. 2022. New developments in Singapore’s ESG investment regulatory landscape. <https://www.iflr.com/article/2a647zxame68p5ffjft34/new-developments-in-singapores-esg-investment-regulatory-landscape>

[21]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http://www.gov.cn/xinwen/2021 04/22/content_5601285.htm>

[22] 赵萌,中国银行基于更新版《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发行国际绿色债券,<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yh/sd/202206/t20220615_248878.html>

[23]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6月起施行——把更多金融资源投入绿色低碳领,<http://www.gov.cn/xinwen/2022-06/08/content_5694545.htm>

[24] McKinsey, 2017, From ‘why’ to ‘why not’: Sustainable investing as the new normal

[25] Lauren, F.,2022, Investors Know Little About ESG, a New Study Finds, <https://www.barrons.com/articles/esg-meaning-sustainable-investing-study-51649719876>

[26] Appleby, M., 2020. Be critical of ESG credentials to avoid greenwashing funds. Financial Adviser,pp. 26.

[27] 方桂荣.论绿色金融监管的立法发展与制度构建[J],经贸法律评论,2020 年第 6 期

作者:

施懿宸中财绿指首席顾问

包 婕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

柏怡冰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科研助理

张艾迪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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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