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题目: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local legislation and pollution control in China
原文作者:Qun Bao, Min Shao, Dali Yang
文章期刊: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Economics
发布时间:2021年
关 键 词:执法;环境监管;地方立法
一、研究背景与创新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惊人的速度实现经济高速增长,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已有诸多学者实证检验了中国污染排放的各种决定因素,例如,经济增长(Shen,2006;Song et al., 2008),外国直接投资(Bao et al., 2011)和贸易开放(Dean et al., 2009; Jayanthakumaran and Liu, 2012)。然而,在关于中国环境监管政策如何影响污染排放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探讨。在中国,除了中央政府外,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环境监管政策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这为本文研究环境规制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实验场景。首先,环境立法是否通过很难被当地企业完全预测,因此可以看作是明显的外生冲击。其次,中国各地方的环境法规在内容、通过时间以及具体执行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文中可以有效地将样本划分为处理组和对照组。基于以上因素,该文主要从地方环境立法这一新颖视角考察了环境规制政策的作用效果。
该文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国内的相关研究多从各级政府实施的环境管制角度考察环境管制对污染排放的影响,少有学者探讨环境立法的影响作用。该文从地方立法的角度考虑环境管制的重要性,丰富了相关领域的研究文献。其次,国内外已有学者对于环境法规如何影响污染控制进行了相关研究,但尚未形成一致的结论。该文通过强调环境执法的重要性对这一系列文献做了补充,文中的实证结果揭示了即使在地方环境立法通过后,如果在实践中不能严格执行,也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管制效果。
二、事实型描述
图1展示了自1990年以来我国地方环境立法的演变。20世纪90年代初至1996年是地方环境立法的初期,这表明环境保护法被提上日程,但仅限于少数省份。从1996年到2004年,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激增。在这些年里,平均通过了多达六项法律,大大超过了其他年份。特别是在2002年,总共批准了11项法律,创下历史最高纪录。这一变化反映出,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带来的更大的环境保护压力下,地方立法机关逐渐重视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
图1:中国地方环境立法时间表
三、研究设计
本文主要采用DID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具体而言,文章构建了一个二元虚拟变量du,若某省通过了某项环境立法,则du=1,否则du=0。dt=0表示立法前的年份,dt=1表示立法后的年份。采用污水、二氧化硫、灰尘和固体废物等的排放水平衡量环境质量的变化。文章选择单位GDP的污染物排放强度,即污染排放水平与当地GDP的比值,作为立法规制的结果。这一指标的优点是通过地方经济规模使污染排放标准化,以确定立法的监管效果。
文章主要的回归模型如下所示:
主要实证结果分析:
表1:回归结果
表1显示了基准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核心变量du*dt的估计系数在统计上不显著,结果无法表明地方环境立法有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作者将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对数值作为因变量,对模型进行重新估计后,结果仍然没有发现环境立法具有显著影响。为进一步验证基准回归的准确性,作者使用了不同的匹配标准作为稳健性检验。首先,由于最近邻匹配不止一次地使用一些未处理的省份作为匹配的比较组,所以作者考虑一个没有替换的新匹配。换句话说,即每一个未经处理的省份在某一年只使用一次。第二,由于最近邻匹配对于每个处理过的省仅使用一个未处理组,所以作者也开始考虑在匹配分析中使用一个以上的比较省份。此外,作者采使用许多未处理省份的加权平均值(取决于核函数的选择)作为研究的比较组。结果表明,所有上述稳健性检查未能支持地方立法的监管效果,这证实了文中在基线DID回归中的主要发现的有效性。
四、结论与启示
该文的主要结论如下。首先,文中并未发现地方环境立法能够有效地改善环境质量。文中的实证研究表明虽然地方环境立法以来,处理组的排放强度确实下降了,但匹配的对照组也出现了类似的趋势。因此,作者认为地方环境法的通过并没有显著地导致地方污染排放量的下降。然而,文中的研究同样发现地方环境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改善污染相对较为严重省份的环境质量。其次,这项研究揭示了环境执法的重要意义。基于地方环境法执法机构实施的处罚措施,通过识别执法力度不同的省份,作者发现在执法严格的省份,地方环境立法在绝对值和排放强度方面显著抑制了污染物排放。该结果意味着仅有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辅之以强有力的执法,才能保证治理污染的有效性。
该文的政策启示有以下几点:第一,虽然该文是基于中国样本展开的研究,但对于全球国家均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尤其是对于发展中的经济体。具体而言,环境污染已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对公众健康和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不利影响。正如著名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所述,虽然大多数发展中经济体仍处于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但经济起飞通常是以环境质量恶化为代价的。此外,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有效的环境监管方面面临着与中国相似的实施和执行问题。因此,本文基于中国数据的研究,为理解发展经济体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提供了一个典型例证。第二,对于发展中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机构通常采取不同的措施来执行中央政府规定的管制标准。并且,当地企业通常有很强地讨价还价能力,这导致环境法律法规非完全执行。由于这种“内生执行”模式在发展中国家相当普遍(Hettige et al., 1996;Pargal and Wheeler, 1996),因此,本文进一步揭示了有效执法在环境监管方面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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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摘要
This paper conducts a novel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effect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n local pollution emissions by taking 84 cases of local legislation among 31 provinces in China during 1990–2009. We combine the matching methodology and difference-in-difference method to estimate the causal effect of provincial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Our estimation uncovers that there is no significant pollution abatement effect, however,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helps to decrease local pollution emission only for those provinces that have stricter enforcement. Such results remain robust while considering the time lag effect, different types of pollutants, choice of different comparison groups and using of synthetic control method.Generally, our study shows the importance of the enforc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in China.
作者:
张蓦严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指导老师:
王 遥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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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杨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