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充分发挥金融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三大功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
王 遥丨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
吴祯姝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首次提出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提出对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体现了我国坚定不移走低碳和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决心,以及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大国担当。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要实现“30·60”的目标对现阶段中国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
从金融视角来看,一方面实现“30·60”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基于一种宏观经济学内生增长模型,初步估计得出我国实现“碳达峰”目标需要14.2万亿元。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指出若要本世纪中叶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我国2020至2050年的总投资需求是174.38万亿元。面对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单靠政府资金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充分发挥金融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三大功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
另一方面,气候变化和环境破坏相关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也会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给金融体系带来风险,而这些风险尚不为金融市场所认知,更缺乏量化和管理的工具。
为此,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新格局确立、以及后疫情时期加快中国乃至世界经济绿色复苏的大背景下,发展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有助于降低气候变化和环境破坏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是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碳中和背景下我国绿色金融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是传统绿色金融服务将创新升级。当前,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绿色金融市场之一,截至2020年底,我国绿色贷款余额约1.8万亿美元,绿色债券存量约1250亿美元,规模分别位列世界第一、第二。随着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经济发展方式、能源体系将面临重大变革,产业结构将进一步优化,蕴藏着大量的投资机会,例如风光水电、绿氢、储能等绿色能源类项目,电动车和充电桩建设、电气铁路、在常规公路交通中实现完全自动化和电气化等绿色交通项目,新建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的绿色低碳化改造等绿色建筑项目等。为此,绿色经济主体的种类和数量将快速增长,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将更加个性化和多元化。其中,绿色信贷是占比最大的金融产品,各商业银行将进一步发力创新更多绿色、气候信贷产品。而随着绿色债券市场支持领域的不断拓宽以及标准的统一,发行总量和债券品种势必会迎来大幅跃升。从目前发行情况来看,部分金融机构和企业已探索发行了碳中和债、蓝色债券等新品种。保险作为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可以有效预防和降低气候风险对于资产的不利影响。面对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带来的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企业或者金融机构对于绿色保险的需求日趋增加,这将催生出许多新的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以及更加细化的产品定位。此外,基金、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也将不断绿色化升级创新。二是碳金融将快速发展。碳金融是绿色金融的特殊类别,也是气候投融资的重要内容。我国自2011年首次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2013年起北京、上海、广东等九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诸如碳信贷、碳回购、碳掉期等一些碳金融产品也陆续探索出来,例如兴业银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湖北宜化集团三方达成国内首笔碳配额质押贷款业务,宜化集团利用自有210万吨碳排放配额在碳金融市场获得兴业银行4000万元质押贷款。随着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特别是今年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碳市场交易将在今年6月正式启动,同时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也在酝酿,碳金融创新势必会迎来快速发展与创新,围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两大类碳资产,可以衍生出碳资产抵质押贷款、碳保理、碳信托、碳基金、碳保险等金融产品,碳期货、碳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也将在现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适时推出。三是转型金融将应运而生。要实现“30·60”的目标,关键在于以高碳排放强度为典型特点的棕色资产的有序绿色转型。因此,绿色金融也应从认知上的支持“纯绿”产业,转向支持一切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绿色转型项目,例如支持碳密集型企业的减排活动等,这类活动能产生明显的减排效益或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效应,仍是绿色金融支持的范围。与此同时,随着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一些无法量化具体减排效应,但能够推动高碳产业转型升级的经济活动,如何获得必要的金融支持值得深度思考,转型金融应运而生。其具备灵活性、针对性和适应性等特点,更加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转型,强调经济活动、市场主体、投资项目和相关资产向低碳和零碳过渡。从实践层面来看,目前我国已经在经济转型、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以支持传统行业向低碳或零碳转型。未来,可持续发展挂钩信贷,以及推动高碳产业转型升级的基金、相关保险产品的创新等都将支持钢铁、水泥、煤化工等传统高碳产业的转型升级。二、碳中和目标下我国绿色金融所面临的挑战
一是如何建立健全上位法,完善政策顶层设计。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和金融领域的上位法是绿色金融全面发展的法律基础 。目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尚未出台,“低碳发展”领域并无全国性法律或条例支持,立法进程缓慢。《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力度仍应增强。此外,《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法规也尚未将气候、环境因素完全纳入。在政策的顶层设计方面,2016年原七部委出台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指导意见》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一些内容仍有待进一步的细则推进,例如金融业气候风险管理的研究和讨论只是停留在金融监管部门顶层和少数机构之间,一系列的绿色金融标准仍在制定和完善之中,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节能量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仍是雏形。二是如何提高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适应碳中和要求。碳达峰和碳中和对气候和环境相关数据的可核查、可报告、可验证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是金融领域将碳定价的基本前提。目前,对于信息披露要求的政策表述多以“建议”展开,尚未出台“强制性”披露条款。例如上市公司和发债主体强制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尚未出台,非上市企业主动展开环境信息披露的较少。由于公共气候环境数据质量和可得性均不高,严重制约了风险分析质量和可信度,阻碍监管部门建立切实有效的环境质量评估标准。近期全国碳市场交易将启动,从目前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信息透明度来看,碳排放重点企业的初始配额、排放情况以及交易情况等信息的透明度有待提升。因此,未来全国碳市场如何进一步提高相关信息的披露水平,使得投资者能更准确评估控排企业的气候风险也是难点所在。此外,非上市和控排企业也需要有相关的指引,鼓励提高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的透明高度。三是绿色金融产品仍较为单一,需进一步创新。虽然当前绿色金融产品已基本覆盖常规绿色金融工具,也创新开发了诸如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碳中和债、蓝色债券、绿色建筑保险等融资工具。但仍存在绿色金融产品单一,以信贷、债券为主,且规模较小,绿色信贷占贷款余额10%,绿色债券占信用债比例不到2%;其他金融产品,如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绿色融资租赁、绿色指数产品等多元化的产品类别尚不普及,还未推出诸如绿债期权、绿色股指期权、碳期货、碳期权等对冲金融风险的品种,绿色金融、碳金融衍生产品仍需进一步创新。四是金融机构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学缺失,评估能力受限。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压力测试有助于其识别、分析气候与环境风险,有效提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降低资管公司管理资产的市值减损和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目前,国内已有少数金融机构率先开展压力测试,对气候与环境风险进行量化分析。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已针对火电、水泥、钢铁、电解铝等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开展了环境压力测试,兴业银行湖州分行开展了绿色建筑环境压力测试等。然而,目前有能力开展压力测试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仍凤毛麟角。五是气候风险成本内生化效果不显著,金融机构积极性不足。我国于2018年1月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针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征收环境税,但并未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纳入征收范围。气候风险成本尚未传导至金融端,金融机构低碳投资和风险防范的积极性有限。三、绿色金融助力实现碳中和的政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出台激励性的货币政策和财税政策。中央银行可通过绿色再贷款和再贴现、抵押补充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加大绿色与转型资金的投放力度,积极为绿色产业或转型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减少乃至停止为“高碳”企业用于非转型目的的项目发放贷款。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在贷款风险评估过程中应纳入气候与环境风险,并基于此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建议中央银行开通研发、审批与推广的专项通道,并探索将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资产纳入合格担保品范围。此外,鼓励地方出台一系列的财政补贴政策,用于绿色贷款贴息、绿色债券认证费用补贴、绿色保险补贴等,并探索将ESG纳入到享受税收优惠或政府采购政策的条件之中。二是持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借鉴已出台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及《绿色信贷指引》,修订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等绿色金融产品标准体系,明确产品标准及支持领域,形成监管层和金融机构关于“绿色”定义共识的一致性。此外,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绿色认定、绿色评级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功能,在更多绿色金融产品领域实现绿色金融标准的标签化,通过明确的绿色金融产品标签减少“漂绿”和“假绿”现象。三是推动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并提高数据的可获得性。首先,建议监管部门构建并完善信息披露框架,推进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目前,已在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内强制要求进行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但并未覆盖全部上市公司。因此,需制定并完善碳排放信息披露的法规依据,除对上市公司披露碳排放信息的内容范围等作出规定外,还应对其法律责任、监督管理、事务管理、奖励与惩罚等方面予以规定,推动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向更公开、更透明、更健康的方向发展。其次,建议职能部门整合并共享现有气候与环境相关数据,建立统一的企业环境表现数据库和企业碳排放及交易信息数据库,为今后风险的量化分析提供高质量、易获取和广覆盖的基础数据。四是加强金融机构气候环境风险管理能力。首先,通过组织专家培训、业内交流等形式增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于气候与环境风险的识别能力。其次,鼓励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发环境压力测试方法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风险量化评估工作以提高风险的分析和管理能力,并将气候与环境因素纳入其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模型中。最后,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其公众影响力,宣传和普及气候与环境风险,引导企业与群众提升绿色投资意识。例如,银行可针对性地开发绿色理财等金融产品,吸引公众关注气候风险,并进行绿色投资。五是创新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体系应全面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和高碳产业转型,大力推进信贷、证券、保险、基金、信托、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支持碳中和的产品创新。例如,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和可持续发展挂钩信贷,引导商业银行在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细化绿色信贷、碳资产抵质押贷款、转型信贷产品,开发绿色票据等绿色融资工具以及创新绿色信贷和可持续发展挂钩信贷的融资担保方式。持续支持绿色债券创新,特别是引导支持高碳企业转型升级,开发多种形式的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新型融资工具。充分发挥绿色保险的风险保障和增信的作用,创新绿色农业险、绿色建筑保险、废旧药品回收保险、新能源汽车保险、碳保险等创新品种。大力推动国际合作绿色基金、政府引导绿色基金、碳基金等绿色基金的设立。研究碳期货、碳期权等碳相关金融衍生品的可行性,适时推出标准化的碳金融衍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