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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 | 包婕:基于可持续发展视角对《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16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即刻施行。这一里程碑式的立法标志着我国首次以专项行政法规形式系统规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本文将从可持续发展视角出发,结合“供应链安全”这一可持续重要性议题,对《规定》进行解读。

一、《规定》解读

《规定》的发布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相较于此前分散在各类政策文件中的相关要求,该政策的发布实现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的系统性整合与制度化提升。从国际环境看,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正经历深刻变革。

伴随国际经贸环境的变化,供应链布局的考量因素日益多元,地缘政治、技术安全以及供应链韧性等议题受到更多关注,传统以效率为优先的全球分工模式由此面临新的约束与调整压力。在此背景下,《规定》的颁布既是对外部风险的主动防御,更是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塑造国际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度参与全球分工模式的中国企业而言,理解《规定》的核心要义、把握供应链安全的战略本质,已成为战略管理的必修课。

值得关注的是,资本市场在可持续领域的监管要求也与《规定》所体现的供应链治理逻辑存在一定的内在关联与政策呼应。2024年4月,沪深北交易所同步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明确将“供应链安全”明确列为指定的21项重要议题之一,并要求主体“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加强供应链风险管理、保障供应链安全稳定的情况”。从国家法规再到资本市场规则,形成了从宏观制度保障到微观主体约束的双重驱动。一方面,《规定》立足国家安全高度,以行政法规形式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确立了制度框架,聚焦关键领域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防范与应急管理等制度体系;另一方面,交易所指引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对企业供应链安全信息披露作出规范性要求。两类规则在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层面形成制度呼应,共同推动企业将供应链安全纳入战略管理议程,实现合规经营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一)总体框架

《规定》的立法定位可从三个维度加以理解:一是作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的“专门立法”,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长期缺乏专项行政法规的制度空白;二是作为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制度性基础设施”,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从分散规制提升为系统治理,为构建安全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提供常态化的法治保障;三是作为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律工具箱”,通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现行法律的有机衔接,赋予我国依法反制、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法律依据。

(二)核心内容

《规定》共18条,聚焦涉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构建了覆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框架。

第四条至第六条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发展与布局做出安排。

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系统构建了关键领域安全保障的核心制度框架,形成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构建形成具有域外效力的反制法律框架,区分境内信息收集管制、外国国家行为反制、外国组织和个人行为反制三个层次。

第十七条对法律服务支持体系方面提出鼓励。

(三)《规定》对企业运营的实际影响

从企业战略层面来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上升为战略要求。《规定》第四条鼓励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这意味着企业需关注减少对单一供应商或单一区域的依赖,建立区域多元化的供应布局,将“去风险”与“拓市场”纳入中长期战略规划。同时,第七条确立的关键领域清单制度将对清单内的企业形成更强的安全约束,要求维护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

从企业管理层面来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须纳入企业合规框架。《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要求企业“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可控”,这实质上是将供应链安全嵌入合规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此外,《规定》确立的反制措施与执行义务体系,对企业在利益相关方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例如,供应商ESG审计、尽职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均须受《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制。

从企业管理层面来看,日常业务流程须嵌入安全控制。《规定》第九条规定的风险监测预警制度要求企业将供应链安全嵌入日常运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情形,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因此,企业需在采购、库存、物流等环节建立安全监控机制,结合第十条提出的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要求,核心企业需评估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最低安全库存水平和备用供应商方案。第十一条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企业配合政府应急响应,在危急状态下接受紧急调度和生产组织安排。

二、可持续发展视角下供应链安全与可持续的连接

(一)供应链安全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关联

供应链安全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前提。无论环境绩效如何优异、社会责任履行如何充分,若供应链自身缺乏可持续性(表现为中断、断裂或不可恢复),则其他维度的可持续性便失去基础。反之,可持续实践有助于培育长期稳定的供应商关系、提升供应链透明度、增进利益相关方信任,从而反哺供应链的长期稳定性。《规定》制度安排表明,供应链安全已超越传统管理范畴,成为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供应链安全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深层次的内在耦合关系,这种关联体现在经济、环境、社会三个维度,构成了企业长期价值创造的基础支撑。

(二)可持续框架下的供应链安全整合

将供应链安全嵌入企业可持续发展框架,需要超越传统的风险应对思维,构建经济、环境、社会、治理四个维度的深度整合机制,通过系统性耦合形成相互支撑、动态优化的可持续生态。

在经济可持续性维度,供应链韧性需要从成本中心向价值中心转变。供应链中断直接导致生产停滞、收入损失与市场份额流失,其代价具有直接性、严重性与长期性。传统视角将供应链安全投入视为风险缓释成本,而可持续框架下的整合视角则将其重新定义为战略投资。供应链韧性由此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能够在冲击中快速恢复的企业,不仅能保全自身利益,还可在竞争中获取市场份额,实现危机中的成长。

在环境可持续性维度,绿色转型与供应链安全形成相互协同机制。一方面,绿色转型战略必须建立在供应链安全评估基础之上,对关键原材料供应瓶颈的识别应前置到绿色技术路线选择阶段,避免战略路径依赖与资源约束之间的结构性冲突。另一方面,环境管理体系的连续性本身就是供应链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合规的供应链传导机制要求核心企业将环保标准嵌入供应商准入、评价与退出全流程,形成绿色供应链的闭环管理。在应急管理场景下,环境风险预案必须与供应链响应机制联动,确保极端情况下环境治理设施运维、污染物处置与生态修复资源的可获得性。

在社会可持续性维度,社会可持续性要求将供应链安全从企业边界扩展至利益相关方网络。供应链稳定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例如供应链稳定关乎就业保障、负责任采购需要长期供应商关系。这种稳定合作关系使企业能够深入供应商运营层面推动劳动权益保护、职业健康安全与社区发展等。同时,产品安全作为社会可持续的底线要求,需要建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追溯体系,将供应链各节点的质量管控数据纳入统一平台,实现风险早识别、早干预。

在治理可持续性维度,治理整合是确保供应链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协同的顶层架构。制度嵌入的关键在于将供应链安全绩效纳入高管薪酬考核与投资决策框架,形成实质性的激励约束机制。透明度建设则为治理有效性提供外部保障。交易所指引要求企业针对“供应链安全”作为双重重要性议题时,应从治理、战略、风险与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维度进行披露。同时,依据《规定》,相关信息披露还须符合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相关要求。

三、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战略层面构建韧性供应链体系

供应链风险评估与分级管理是韧性建设的基础工程。建议企业建立覆盖全链条的风险识别机制,评估维度至少包括供应集中度、地缘政治风险、替代可得性、供应商财务健康度、技术可控性及合规风险。基于评估结果,对供应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关键供应商需给予更高级别的关注与资源投入;战略供应商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和投资;一般供应商则保持适度灵活。多元化与本土化平衡布局是降低集中度风险的关键策略。同时,适度推进供应链本土化与区域化,能够缩短供应距离、降低物流风险、增强响应速度。此外,核心能力自主可控是根本保障。企业应制定技术自主可控路线图,识别“卡脖子”环节,加大研发投入,并建立战略储备与备份供应机制,为技术攻关赢得时间窗口。

(二)运营层面强化全链条风险管控

建议企业聚焦供应商全生命周期管理、数字化供应链建设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三个核心环节。在供应商全生命周期管理方面,企业需将安全审查纳入准入标准,涵盖供应商财务稳定性、地缘政治风险暴露程度、信息安全管理水平等维度;建立持续绩效监控机制,设置预警阈值,实现从定期评估向实时追踪的转变;同时制定明确的退出与替换机制,确保关键环节的供应连续性。数字化供应链建设是技术赋能的核心。企业可部署供应链可视化与追溯系统,实现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全程追踪,并应用预测性分析提升风险预警能力,整合内外部数据源并运用机器学习算法识别异常模式,同时构建供应链协同信息平台,在保护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核心供应商实现关键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同样不可或缺。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不同风险情景下的响应流程与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演练与压力测试以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并持续优化,同时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并预置备用资源,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恢复关键供应。

(三)合作层面深化供应链协同治理

建议企业关注上下游信息共享、产业链协同创新以及政企联动。上下游信息共享机制是协同治理的基础。企业应与核心供应商建立信息互通渠道,共享需求预测、库存状态和风险预警等信息,同时积极参与行业性供应链安全信息平台,获取宏观风险情报与最佳实践,并响应政府部门的预警信息共享,形成政企协同的供应链安全网络。产业链协同创新可提升全链条安全水平。企业可以积极参与核心企业牵头的技术攻关,突破共性瓶颈;加入产业联盟与标准制定组织,影响规则制定;推动供应链ESG绩效共同提升,通过能力建设、技术支持、金融赋能等方式,帮助供应商提升环境与社会绩效,构建可持续供应链共同体。此外,企业还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利用绿色供应链金融工具将供应链安全绩效与融资条件挂钩,形成正向激励。

(四)披露层面对标交易所指引四要素

《规定》确立的关键领域清单制度、风险监测预警制度以及反制措施执行义务,为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的供应链安全议题披露提供了可参照的制度框架和明确的方向指引。基于《规定》的要求,企业可从以下方面组织披露内容:是否涉及关键领域清单及相应合规措施、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运行情况、以及执行反制措施的相关合规管理流程。在此基础上,企业应按照交易所《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第四十五条的要求,围绕治理、战略、风险与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维度,结合《规定》的制度框架,系统说明供应链安全的管理实践与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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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 婕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ESG中心联合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