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作为联系社会资金供求双方的纽带,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维系国民经济运转的重要枢纽。而在银行业资产规模中,信贷业务占比过半。因此,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对于推动国内绿色金融发展、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绿色信贷也是绿色金融中起步最早、规模最大、发展最成熟的部分。在中国全面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大趋势下,绿色信贷获得快速发展,据银保监会统计,截止到2018年7月末,21家主要银行的绿色信贷贷款余额超过9万亿元。
一、绿色信贷发展近期进展
商业银行参与绿色信贷工作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具体体现为:加快推动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的内在需求和动力不断增强,绿色信贷余额持续高幅增长;积极加入绿色金融倡议,采纳国际惯例或准则的主动性明显提高;金融机构内部有关绿色信贷配套制度持续完善;推行绿色信贷项目分类标准、健全风险管理手段成为普遍共识和自觉行动。
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等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在国内绿色信贷业务规模稳步增长的同时,包括绿色信贷在内的相关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明确了与原银监会总体一致的绿色信贷行业目录和统计制度,为后续相关工作的统一与对接奠定了基础。
绿色信贷监管评价方法日益健全。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评价结果将提交中国银保监会用于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监管评级等参考使用。央行下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评价结果将纳入商业银行MPA考核。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的激励政策不断完善。央行明确将优先接受符合标准的绿色金融资产作为再贷款、SLF、MLF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合格抵押品范围,在宏观审慎评估工作中将绿色信贷作为指标纳入考核。
二、绿色信贷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绿色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已经迈过了十个年头,在制度建设和业务发展等多个领域均取得了长足发展,并在国际处于领先。但是,在建立长效、可持续发展机制的道路上,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绿色信贷标准有待修订和完善。我国存在多口径的“绿色目录”,标准不一致制约了绿色信贷与其它绿色资产的对接,进而影响了相关政策支持工具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时目前执行标准概念相对泛化,缺乏量化的技术指标和排放指标进行规范。
绿色发展能力建设滞后。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对环境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对环境风险敞口的监测数据以及风险分析工具,董事会和管理层对绿色信贷重视程度不足,银行内制度设计和业务流程管理不完善,相关人员专业能力仍有待提升。
信息披露机制仍不健全。银行的绿色信贷披露不详尽,披露方法不规范,披露内容和标准不统一,披露的独立性和透明性方面缺乏支持;掌握环境信息的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之间存在较深的信息鸿沟,信息共享机制不通畅。
绿色信贷评价体系待完善。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对于银行践行绿色信贷工作的评价方法在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中已经具有相当的先进性。但国内的绿色信贷评价工作仍是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地方统计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水平不一,这两套方法也存在一些可进一步完善之处。
政策激励机制有所缺失。由于绿色信贷市场规模较大,市场参与方较多,政府难以对银行统一提供与规模匹配的激励措施和风险补偿机制;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尚未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导致绿色与非绿色融资的风险权重无明显差异;对于银行自身的“非绿”行为也缺乏有效的约束与惩罚机制。
三、绿色信贷发展建议与展望
明确绿色信贷标准。从国家层面加快推动制定统一的绿色信贷标准,拓宽绿色信贷识别广度,增强深绿、浅绿项目区分度,为绿色信贷业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实现与国际绿色信贷领域的对接与互认提供依据,为更好地实现货币、信贷、财税和产业政策的落地、引导资金优先支持相关绿色重点领域提供更精准的准绳。
加快自身能力建设。开展压力测试,明确环境风险,加强宣传工作,普及环境风险意识;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确定绿色信贷顶层战略规划,建全绿色信贷配套制度,加强组织管理能力;建立业务标准化流程,从制度、流程、标准、岗位、考核等方面开展工作。
健全信息披露机制。鼓励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绿色审计,对绿色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环境与社会风险披露,加强绿色信贷披露专业度;政府牵头设立联席协调工作组,建立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并鼓励私营部门和公益机构建立民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倡导央行与银保监会建立绿色信贷评价委员会或联席工作小组,通过提高评价频次、调整指标范围和权重等工作,并以地方为试点,共同研究制定出一套科学、完善的绿色信贷评价体系,夯实绿色信贷评价结果作为激励政策执行的依据和基础。
完善政策激励措施。以地方为试点探索绿色信贷激励措施和担保机制;考虑降低绿色信贷的风险资本占用的权重,提高绿色信贷的风险容忍度;有奖有惩,建立约束机制,并对负面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发展绿色信贷的倒逼机制;加强窗口辅导工作,鼓励使用再贷款、MLF、SLF等货币政策工具;考虑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在MPA考核中单列为二级指标,或提高其在“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中的权重。
本文摘自《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进展报告2018》第三章绿色信贷部分。
作者:徐稼轩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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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曹应盈